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
镇检刑诉〔2023〕Z19 号
被告人常昊,男性,1978年10月12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(略)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,住址同上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23年4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我院于同年5月15日对其批准逮捕,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,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。
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常昊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3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我院于2023年6月29日、9月8日两次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,同年7月24日、10月8日,镇雄县公安局向我院补查重报。因案情复杂,我院先后于2023年6月21日和8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,现已对案件审查终结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,常昊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、转发虚假信息、不当言论,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.立案决定书等书证;2.电子数据;3.物证苹果iPhone11手机一部;4.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常昊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、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镇雄县人民法院
检察官李旭
2023年11月7日
附件:1.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
2.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
3.物证苹果 iPhone 11手机一部
4.《量刑建议书》五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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